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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西北侧南城商贸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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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断
(2002)X号,Sui-China French Civil第四纪事的第四个月
原告Hosokawa Yoshikawa Co.,Ltd。居住地:日本东京Chiyoda-Ku的Nishimachi第11位5。
法律代表是贾·穆莫(Jia Moumou),男性,董事长。
Liu Yanxi的律师是广东华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Dongguan Jinwa食品行业有限公司,地点:Zhaolin Management District,X Town,Dongguan City,Guangdong Province。
法律代表是总经理Xie Moumou。
Xu Shuyi律师是广东伊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被告Nanhai Lida印刷和包装有限公司。居住地:广东省南海市X乡村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Chen Moumou,总经理。
Zhang Wei律师是广东伊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受托特工Xu,男性,汉族,出生在X的X上,并居住在(省略)。
被告,南豪市镇镇桑富食品和饮料有限公司。住所:X村,X镇,南海城。
法律代表是董事长Li Moumou。
受托特工齐莫(Qi Mou),女性,汉族,出生于X的X,并居住在(省略)。
原告Hosokawa Yokogawa Co.,Ltd。起诉被告Dongguan Jinwa食品行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Jinwa Company)和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Ltd。(以下称为LIDA公司)。法院接受此案后,被告利达公司在辩护期间提出了对该案件管辖权的异议。该法院驳回了被告LIDA公司对此案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该案件(2002)Suizhong Fa Min Sichu No.(省略)-X。广东高等法院还维持了该法院(2002年)广东高等法院Limin Zhong No.(x)的民事裁决。之后,该法院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大学小组,并于2003年2月11日和3月5日进行了审判。在审判期间,该法院在原告申请后,对Nanhai X Town X Town X Town Sanfu食品和饮料有限公司(Ltd.)(以下称为Sanfu Company as Sanfu Company)在诉讼中与某些法律相同。在辩护期间,被告Sanfu公司提出了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该法院驳回了被告Sanfu公司对案件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案件(2002年)Sui Zhongfa民事裁决第四张第X号X。Guangdong上级人民法院也维持了上述公民裁决(2003年的公民裁决)(2003年)Guangdong高等法院Limin limin Zhong Quange case案的审判。原告的律师Liu Yanxi,被告Jinwa公司的律师Xu Shuyi,被告LIDA公司的律师Zhang Wei和Xu,被告Sanfu公司的律师QI在法庭上出现在法庭上,参加了诉讼。该案的审判现已结束。
原告起诉:原告是一家日本公司专业包装产品的生产。 1987年8月20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带有“饮料容器”名称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1991年1月16日获得了专利号(省略).x的授权。原告按照法律按时向中国专利局支付年度费用。原告的专利权是合法和有效的,受法律的保护。原告现在发现,被告Jinwa公司出售的饮料容器与上述原告的饮料容器非常相似。比较后,上述饮料容器的产品技术特征属于原告专利独立索赔保护的范围。经过调查后,发现饮料容器是由被告LIDA公司和被告Sanfu公司共同生产的。这三名被告的行动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订单请求:1。命令三名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出售侵犯原告的饮料容器(省略).x发明专利; 2。命令三名被告销毁侵犯原告的饮料容器(省略)。x发明专利; 3.命令三名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4.命令三名被告每天和南方每天向广州的原告公开道歉; 5。命令三名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调查和证据取证费。
原告向本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因其起诉而声称的事实包括:
1。具有专利号码(省略)的发明专利证书。x名称是“饮料容器”,专利公告,“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示”,“指示”和随附的图纸,“索赔证明”,“专利注册”的证明,“专利注册书”是国家知识产权持有的专家在2002年9月12日在2002年9月12日发行的专家,发明专利名称为“饮料容器”。原告的上述专利仍然有效,并且今天仍有生效。

2。被告Jinwa公司的网页信息。证明被告Jinwa公司的侵权事实。
3。被告LIDA公司的网页信息。证明被告利达公司的侵权事实。
4。2001年12月2日,广州洪林公司发行的商品销售发票是由深圳沃尔玛·沃尔玛·沃尔玛(Shantou Nanguo)分支机构发行的商品销售发票,2002年12月27日,2002年12月27日,以及八件果冻产品。证明被告侵犯的事实。
被告金瓦公司辩称原告发放的机构授权尚不清楚,“在各个层面的不同法院”声明并未指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也没有授权来转让该授权。因此,律师的权力是有缺陷的,无法证明广东华舒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yanxi能够代表原告进行诉讼。我们公司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我们公司出售果冻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是从被告LIDA公司购买的。购买和使用时,不知道包装袋具有专利权。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该产品已停止。我们现在使用的包装袋没有内部管道。因此,我们公司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购买并使用了可疑的侵权产品,涉嫌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我们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金瓦公司向本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以辩护办公室的陈事实:
2002年7月12日,被告LIDA公司给被告Jinwa Company的一封信,以及被告Jinwa Company生产的一批果冻产品。它证明其产品目前使用没有内管的包装袋。
被告LIDA公司辩护:我们公司的生产规模很小,我们公司的确将向被告Jinwa Company出售侵犯产品的被告。但是,我们公司仅生产被告侵权产品的袋子部分(包括印刷),而成品袋由被告Sanfu公司生产,并且我们公司与被告Sanfu公司之间有购买和销售合同。我们公司还不知道涉嫌侵权产品。收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我们公司进行了更正。我们公司认为我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LIDA公司在其辩护办公室向本法院提交了证据材料:
1。被告LIDA公司和被告Sanfu公司签署的“协议”,以及2001年11月25日,以及被告LIDA公司和被告Sanfu公司发行的相关收据。事实证明,被告LIDA公司仅负责印刷和制作被指控侵犯产品的包袋,而成品行李的制造由被告Sanfu公司完成。
2。被告利达公司的“交货订单”。它证明了被告LIDA公司将成品袋卖给了被告Jinwa Company。
3。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11月4日向原告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原告于1990年3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发出的“意见通知”,以及比较文件:日本公司(省略)公司(省略)专利公司的稻草袋发明的专利,并于10月16日,在10月16日,该公司的专利局案件,以及1984年10月16日,'1984年,'' 2002年9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重新审查委员会接受了“接受上海陶岛食品有限公司的重新审查的通知”。在2002年9月26日,以及包括上海Taishang Food Co.,Ltd。在内的其他三家公司,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原告专利的无效。证明原告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容器导管上端的孔以及原告专利的不稳定。
被告Sanfu公司辩护:我们公司使用的稻草是从Zhejiang的Wenzhou购买的。我们公司不知道我们公司生产的草袋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在知道稻草袋可能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之后,我们公司停止了生产。所谓的侵权产品的利润很低,原告的主张没有依据。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利润有所下降。即使原告的利润下降,也可能不是我们公司的原因。被告Jinwa公司和被告LIDA公司都认为,在收到法院的响应材料后,他们停止使用所谓的侵权产品,没有多少所谓的侵权产品应该流入市场。此外,原告的专利未获得该国使用,也没有在该国生产。原告的专利申请日期是1987年8月2日。根据1992年修订的专利法,发明专利的有效性期限为15年,原告的专利权应在2002年8月2日终止。尽管专利法在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也延长了专利规则的范围,该规则的范围均未延长。专利法应延长到20年。要求法院确定事实,并根据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
被告Sanfu公司没有为陈的辩护中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方的陈和相关证据材料,该法院在审判后发现并确定了以下事实:
根据优先事项的规定,原告申请了1987年8月20日从中国专利办公室的发明专利(名为“饮料容器”)(日本原告在日本申请的专利申请日期为1986年8月21日),批准的日期是1990年9月26日,授权日期为1991年1月16日,是1991年1月16日,是Patent的数字。该专利仍然有效和持久。
原告的专利有三项独立索赔。 The independent claim 1 of the patent is that a liquid container comprises: a) a pouch-shaped main container body made of flexible thin layer material and has an opening at its upper end, b) a liquid conveying device, which is fixed to the opening by sealing method to allow the liquid to flow through, and the liquid conveying device comprises: 1) a nozzle section outside the main container body, 2) a connection section located below the nozzle section and sealed with the opening.它的特征在于,一个导管部分从连接部分延伸到主容器体的内部,表示导管至少有一个光圈,位于主容器主体内,紧邻所述开口。
2001年12月2日,广州Hongli Co.,Ltd。出售了两种“ Jinwa伟哥”(150克)产品。 2002年12月27日,深圳沃尔玛·朱吉安格百货公司有限公司的Shantou Nanguo分支机构出售了一包“ VIC礼品包”(包括八个Viacc Jelly Sauce)。上述商人的两家商人都为其上述产品的销售发行了销售发票。 Guangzhou Hongli Co.,Ltd。出售的两个“ Vial C Jelly”(150克)产品包装袋具有“ Jinwa”商标,并指出制造商是被告Jinwa Company,而单词“ LD”和“ LIDA包装”单词印有包装袋的底部,并且不太清楚。深圳沃尔玛·沃尔玛(Shantou Nanguo)分支机构出售的重要C果冻产品包装袋有Ltd.的“ Jinwa”商标,并指出制造商是被告是被告的Jinwa公司,并且一些包装袋在包装上打印出来,并打印出了一些包装的包装。 2002年11月1日。2002年3月6日,原告以该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被告侵权容器与其专利(省略).x非常相似,被告Jinwa Company和被告LIDA公司是被告侵犯产品的生产者和卖方。
还检查了:(1)解剖后东莞调查取证费,上述10种被告侵权产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一种产品,其导管截面延伸到主容器主体(以下称为产品A),另一种类型是一种乘积,一种乘积,具有交叉形状框架延伸到主容器中(以下简介称为产品B)。上边缘(开口除外),左边缘和右边缘在上述产品A和B的包装袋部分的左边缘和右边缘相互结合后,在与前壁和后壁的下边缘结合后,底壁的边缘也被热密封后进行热密封。 (2) The plaintiff's patent has three independent claims, and the plaintiff only requires protection under independent claim 1. Compared with the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of Product A with the independent claim 1 of the plaintiff's patent, the patented product described in the independent claim 1 of the plaintiff's patent is made of a flexible thin layer material with an opening at the upper end, a liquid conveying device fixed to the opening of the bag-shaped main container body by sealing method,还有一个液体输送设备,包括喷嘴部分和一个连接部分和一个延伸到袋形容器机身的导管部分,并且导管至少有一个孔眼,位于主容器机构,紧接在开口处,并且所谓的侵犯产品A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完全配备的;产品B的技术特征与延伸到主容器体的交叉形摇篮的特性不同,这与所谓的侵犯产品A的特征不同,导管部分延伸到主容器体中。原告认为,所谓的侵犯产品A构成相同的侵权,而所谓的侵权B构成了相同的侵权。 (3)根据原告的证据保存申请,该法院去了被告LIDA公司,以保留与上述被告产品A(“ LD”和“ LIDA包装”单词A(“ LD”字样)的包装袋,并未在包装袋的底部打印出来)。
(4)被告Jinwa公司承认,他已经在2002年6月6日之前使用了上述两名被告LIDA公司提供的侵权产品(该法院提供了被告人和保存的日期),并且从未在得知上述两个包装袋被涉嫌侵犯侵权的情况下,从未使用过此类被告侵权产品。现在使用的包装袋没有导管。 Regarding the two "Jinwa Viagra" (150g) products sold by Guangzhou Hongli Co., Ltd. on December 2, 2001 and one pack of "Vinwa Gift Package" sold by Shenzhen Walmart Zhujiang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including eight Viagra) sold by Shantou Nanguo Branch of Shenzhen Walmart Zhujiang Department Store Co., Ltd. 2002年12月27日,被告Jinwa公司认为,购买发票与所谓的侵权产品之间是否存在任何相关性存在问题。此外,2002年12月27日,由深圳沃尔玛·沃尔吉安格百货公司商店有限公司的Shantou Nangue分支机构发行的销售发票是由Shantou Nangue分支机构发行的销售发票的副本上述被指控的侵权产品可能是其他人以他的名义生产的。原告认为,如果被告Jinwa公司否认广州Hongli Co.,Ltd。和深圳沃尔玛·沃尔玛·沃尔玛·朱吉安格百货商店有限公司的侵权产品,以及上述商品的求职者,该法律是在努力的,而不是参与法律。此外,原告表示,他没有指控没有导管的包装袋的侵权。 (5)被告LIDA公司承认,他已向被告Jinwa公司提供了所谓的侵权产品,并声称在收到本法院的诉讼材料后,他已停止出售这种涉嫌侵权产品。它认为它仅负责制作和印刷,最终综合产品由被告Sanfu公司完成。
2001年11月25日,被告LIDA公司签署的“协议”规定,B(被告LIDA公司)负责印刷和制作袋子,而A(被告Sanfu Company)负责设计和生产稻草袋,包括稻草设计和产品的采购;双方合作采用购买和销售方法,也就是说,B派对党的平均价格为0.21/件,而党A派对A Party a为B派对的平均价格为0.31/件。被告Sanfu公司确认了上述事实,但认为其生产的草袋并未属于原告独立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也没有在收到本法院的诉讼材料后生产所谓的侵权产品。 (6)原告证实了中国专利局于1989年11月4日发布的“审查意见通知”的真实性,原告于1990年3月9日向中国专利局发表的“意见通知”:日本(省略)公司,申请了英国专业委员会,并于10月16日,在英国的专业委员会上,委员接受了2002年9月26日接受“接受接受原告专利申请请求的通知”,并承认与现有技术相比,其专利的新颖性在于容器导管上端的孔。但是人们认为,其专利是稳定的,专利重新审查委员会维持了专利的有效性。 (7)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三名被告由于侵权而获得利润的证据。

该法院认为,原告是发明专利的专利所有者,没有编号(省略).x并命名为“饮料容器”。该专利迄今为止有效,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关键问题之一是,广东省法律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原告行使诉讼权,以及原告法律代表的变更是否影响原告授权广东省Huaxu律师事务所的授权。根据原告在2002年5月15日重新提交的“律师权力”向广东华盛律师事务所重新提交,其授权范围表示为:“在各个级别,各个级别,相关的行政机构和其他功能机构以及所有必要的文档中,在不同级别的不同法院面前履行律师的职责,并在所有范围内进行了限制范围的范围;文件,...“因此,本法院认为,以其名义签署了广东福克斯律师事务所的起诉文件,应属于原告授权的范围。至于原告的法律代表从霍索卡瓦(Takeo Hosokawa)变成了2000年6月27日的贾穆莫(Jia Moumou)的男人,该事务所认为,上述变化本身并不影响原告授权的有效性,2002年5月15日,在Jia Moumou的法律代表之后,他还发出了“ Addernerey of Addorney to Guaxdong farearey”的权力。因此,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可以代表原告行使诉讼权。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第二个重点是涉嫌侵犯产品A和所谓的侵犯产品B是否属于保护原告专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6条,保护或公用事业模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占上风。 The plaintiff's patent has three independent claims, and the plaintiff now requests prote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independent claim 1. Compared with the technical features of the alleged infringement of Product A with the independent claim 1 of the plaintiff's patent, the patented product described in the independent claim 1 of the plaintiff's patent is made of a flexible thin layer material with an opening at the upper end, a liquid conveying device fixed to the opening of the bag-shaped main container body by a sealing方法,一个液体输送设备,包括喷嘴部分和一个连接部分,一个延伸到袋形容器主体中的导管部分以及一个至少一个孔眼的导管,位于主容器主体中,紧接在开口处,并且产品A配备了齐全。因此,所谓的侵犯产品A的技术特征完全属于原告专利独立索赔的保护范围。与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涉嫌侵权的技术特征相比,原告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专利产品是由灵活的薄层材料制成的,在上端开口,液体输送设备固定在液体容器的开放式液体容器的设备上,以及一项液体式插件的开放设备,以及一项密封的设备,以及一个密封式的设备,以及一个密封的设备,以及一个密封式的设备,以及一个固定的设备。 特征。所谓的侵权B产品配备了。但是,原告的专利具有导管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该专利段延伸到液体输送设备中的袋形容器体中,而所谓的侵权产品B的技术特征的技术特征则是交叉支架延伸到液体输送设备中的袋形容器体中。原告认为两者是等效的。该法院认为,所谓的同等功能是指可以与基本相同功能相关联的功能,并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与记录的技术功能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基本上具有相同的效果,并且无法创造性地使用普通的艺术中的普通技能。首先,原告专利必要的技术特征中的导管应是穿透中间的管状物体。在使用中,它具有吸收和传导液体的功能。虽然被指控侵犯的产品的交叉支架不是管状物体,但在使用中,它没有吸收和传导液体的功能。其次,在使用期间,由于压力,由于容器壁的柔软度并形成导管形状,因此被告侵权产品的横框和孔口或插槽将被容器壁密封。由于目前具有导管的功能,尽管它具有横框和孔孔或插槽相应东莞婚姻调查取证-Yokoto Co.,Ltd。和Dongguan Jinwa食品行业有限公司,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东莞侦探公司推荐,但它在原告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中失去了“孔”的功能。因此,所谓的侵权B产品中交叉支架的技术特征不在原告专利独立索赔的保护范围之内。
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第三个重点是确定三名被告侵权的性质及其责任。原告指责三名被告未经允许生产和出售所谓的侵权产品。该法院认为,应根据诸如三名被告之间的关系以及每个被告的特定侵犯的特征来全面确定三名被告侵权的性质的确定。被告Jinwa公司的名称和商标印刷了被告的侵权产品,被告LIDA公司向被告Jinwa Company提供了被告侵权产品。因此,可以确定被告侵权产品是由被委托给被告LIDA公司的被告Jinwa公司生产的;在被告利达公司(Lida Company)制造(包括打印)包装袋的一部分袋子后,它将袋子零件提供给被告桑富公司(Sanfu Company),最后添加了一个完成的袋子。因此,被告LIDA公司和被告SANFU公司就被告侵权产品建立了共同的制造关系。因此,原告指责三名被告制造涉嫌侵权产品。被告Sanfu公司,被告LIDA公司和被告Jinwa公司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购买和销售关系。最后,被告Jinwa公司出售了其产品(包括所谓的侵权产品)。因此,原告指责三名被告出售所谓的侵权产品。至于责任问题,所有三名被告声称他们在收到本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停止了制造和出售所谓的侵权产品。该法院认为,在2002年12月27日,深圳沃尔玛·沃尔玛(Shantou Nanguo)分支机构,朱吉安格部门商店有限公司(Ltd.采用辩方主张。因此,该法院裁定被告金瓦公司的销售行为仍在继续制造和销售,即使它知道其产品涉嫌侵权,被告利达公司和被告Sanfu公司是被告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因此这三名被告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此外,被告Sanfu公司提出的原告专利的有效期问题是他对法律的理解是不正确的,因此我不会在这里详细说明。这三名被告还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在获得专利权后,原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且没有授权其他人执行其专利。该法院认为,法律不要求专利所有者承担积极在中国实施专利的义务。如果三名被告或其他人要求原告允许执行其专利,并且原告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授予执行许可证,则三名被告或其他人可以申请专利行政部门以实施专利。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存在。
总而言之,三名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制造并出售了原告的专利产品,该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省略)。侵权应立即停止,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得到补偿。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他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而获利的证据,因此他要求以100万元的赔偿要求,以酌情金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可支配赔偿金的上限。因此,对于在这种情况下的赔偿金额,该法院将根据原告的专利权以及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力,以及三名被告侵权的性质,情况和后果。 However, the plaintiff failed to submit evidence of the reasonable 调查 costs he spent in this case, and this court did not support his lawsuit requesting the three defendants to compensate for the reasonable 调查 costs. Since the infringement of the three defendants has not reached the level of needing to apologize to the plaintiff in the newspaper, this court also does not support the plaintiff's lawsuit requesting the three defendants to apologize to him in the newspaper.
This court made the following judgment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11, Paragraph 1, Paragraph 56, Paragraph 1, and Article 21 of the "Pat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veral Provis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Laws in Trialing Patent Disputes Cases" (Legal Interpretation (2001) No. X), and Article 134, Paragraphs (1) and (7) of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Civil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 The defendants Dongguan Jinwa Food Industry Co., Ltd., the defendants 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 Ltd., and the defendants X Town Sanfu Food and Beverage Co., Ltd. immediately stop infringing on the patent rights of the "Beverage Container" by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gawa Co., Ltd. from the date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is judgment;
2. The defendants Dongguan Jinwa Food Industry Co., Ltd., the defendants 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 Ltd., and the defendants Nanhai X Town Sanfu Food and Beverage Co., Ltd. will jointly compensate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gawa Co., Ltd.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is judgment;
3. Dismissed other lawsuits from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gawa Co., Ltd.
The case acceptance fee (omitted) is borne by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gawa Co., Ltd., and 8,105 yuan is borne by the defendant Dongguan Jinwa Food Industry Co., Ltd., the defendant 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 Ltd., and the defendant Nanhai X Town Sanfu Food and Beverage Co., Ltd. The case acceptance fee paid by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to Co., Ltd. to this court shall not be refunded. The case acceptance fee borne by the defendant Dongguan Jinwa Food Industry Co., Ltd., the defendant 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 Ltd., and the defendant Nanhai X Town Sanfu Food and Beverage Co., Ltd. shall be directly paid to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to Co., Ltd.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e legal effect of this judgment.
If you are not convinced of this judgment, the plaintiff Hosokawa Yokogawa Co., Ltd. may submit an appeal to this court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delivery of the judgment, the defendant Dongguan Jinwa Food Industry Co., Ltd., the defendant Nanhai Lida Printing and Packaging Co., Ltd., and the defendant Nanhai X Town Sanfu Food and Beverage Co., Ltd. may submit an appeal to this court on the fifte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delivery of the judgment, and submit a copy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the other party, and appeal to the Guangdong Higher People's Court. If a party appeals, he shall prepay the appeal case acceptance fee to the Guangdong Higher People's Court within seven days from the date of submitting the appeal according to the first instance case acceptance fee (omitted) yuan determined in this judgment. If the time limit is not paid, the appeal will be automatically withdrawn.
Presiding Judge Li Sheng
Judge Peng Xinqiang
Acting judge Xie
July 6, 2004
Clerk Wang 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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