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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1-06 12:10:00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应该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然而,有些人却无法抗拒诱惑,做了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裂的婚姻中,出轨人真的能走出破裂的婚姻吗?无过错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审查
前妻因婚内出轨而要求赔偿
2019年7月,小张与小李因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和小张的父母住在同一个小区。这天,小丽无意中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有儿童座椅,她对此很困惑。后来她发现小张和现任妻子在2020年3月生下了一个儿子,怀孕时还是小张和小张。在李婚姻期间,小丽觉得这对她的心理影响很大。 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诊断出出现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告上法庭。小丽认为,小张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违反了忠实义务,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她要求小张向小张支付自己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对于前妻的诉讼,小张辩称,一方面,从事实来看,两人因性格不合而离婚,无法继续生活在一起。婚姻期间,他要么租房子,要么回去跟父母住,没有同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书的条件非常苛刻,就接受了,并且基本履行了。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是在离婚两年多后才提出损害赔偿的。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一年排除期限。 ,他不应再支付赔偿金。两人为此争论不休。
法庭听证会
出轨出轨证据确凿 赔偿10万元
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照顾;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失的。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与小李于2019年7月25日同意离婚,双方女儿均由小李抚养。离婚后,小张每月支付女儿6000元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单独支付。 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于2020年3月5日产下儿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登记表显示,小明小明出生于2020年3月5日,孕龄40周零1天。另外,2022年2月14日,根据法院调查令,小李委托律师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函,证明小明是小张的儿子东莞侦探公司-离婚后,如果发现前夫在婚姻期间出轨我可以申请损害赔偿吗?,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据调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到医院就诊。根据该院精神科门诊记录,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不佳,被诊断为失眠、焦虑、抑郁。
法院认为,关于当事人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由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满一年后提出请求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后,登记机关,应适用民法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依据第十一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同意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本案。根据小丽提供的具体侵权事实,包括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医学出生证明》登记表,以及《出生医学证明》中,怀孕时间可以确定小张的儿子是他人所生。在小张与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认定小张与小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张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结合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小李提供的某医院精神科门诊案例,可以认定,小李是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的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民法典。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的规定 根据责任法关于责任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侵权损害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的出轨的前夫,依照民法典法律规定应适用。
因此,小张与小李婚姻期间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第1091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李请求判令小张赔偿精神损失费。索赔10万元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小张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的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有过错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商定。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酌情决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对婚姻时无过错一方给予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总括条款,并进一步完善了损害赔偿范围,纳入了以下几种情况: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属于损害赔偿范围。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其他重大过错”是指婚姻期间其他违反婚姻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卖淫等过错行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来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家庭法庭法官周涛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的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应当对其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起诉讼。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赔偿义务的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夫妻双方都不能要求损害赔偿。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就不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要求的话,将来可以单独提起离婚诉讼。协议离婚的,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协议离婚已明确提出放弃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期间,夫妻任何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东莞私家调查公司,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利的侵犯,使另一方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害。要促进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使有过错方的损害行为受到惩罚,无过错方的损害得到赔偿和救济。权利受损。
文/景甜、马家凯(北京西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