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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西北侧南城商贸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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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1-04 09:18:54
大洋网讯,2016年3月1日,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这是首次以立法形式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下称“人身保护令”)制度,如今,该制度已经推行两年,其效果怎么样呢,它能不能真正起到预防家暴发生或者重新发生的作用呢?
近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其发出45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数量位居全省前列,且无一例违反,它是全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法院之一 ,记者还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其属于全国家事审判程序改革试点法院,《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它共发出3份“人身保护令”,其中仅1宗违反,家暴当事人为此被处罚金1000元 。
案例1
丈夫实施性暴力 法院发令护妻
名为阿梅之人(化名),与名为阿华之人(化名),皆是80后,婚后育有两名子女。阿梅向法院提起申请表示,自2015年初直至2017年底,己方因身体有不适之感,未能达成阿华所提进行夫妻生活之要求,阿华多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且在她反抗之际动手将其打伤。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阿梅请求法院禁止阿华对阿梅以及其近亲属施行殴打、威胁等家庭暴力行为;禁止阿华对阿梅实施性暴力。
香洲法院审查考量后觉得,阿梅讲述了阿华好多回对自己施行殴打、强行进行性关系的状况,情节明晰,合乎逻辑,并且提供了受伤照片、2017年7月17日到派出所报警的回执等证据来佐证,完全足够证实她面临家庭暴力的风险。法院最后裁定:禁止阿华对阿梅以及阿梅父亲、阿梅母亲、阿梅长女施行殴打、威胁这类家庭暴力行为。等到人身保护令发出之后,阿华也没有再对阿梅施行家庭暴力行为。
案例2
不顾法院“人身保护令” 男子继续骚扰妻子被罚
2016年11月,于东莞市有一间电动工具店在经营的周女士,因为和丈夫朱某关系不和,故而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6年12月13日,法院针对周女士这起离婚纠纷案展开了开庭审理,然而,令周女士心生惊慌的是,自开庭后,朱某每日前往周女士的店铺强行拿走商品,将商品卖出所得款项据为己有,还辱骂、恐吓周女士,对商铺进行打砸。在2017年2月27日,周女士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2017年3月2日,法院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民事裁定书,规定禁止朱某在六个月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朱某对周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进行骚扰和接触。

但这份“人身保护令”被朱某收到之后,朱某并未由此产生忌惮之心。2017年3月7日那一天,朱某去到周女士所经营的店铺,朱某在店里搬走了监控主机。周女士当时就报了警。公安人员迅速赶到了现场,公安人员记录了现场的情况,公安人员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问话,接着制作了笔录。后来在法院进行口头训诫后,朱某终于消停了一阵子。
2017年5月8日,朱某再次进到周女士的店铺,并且和周女士起了争执,经过调取周女士两次报警时的出警录像以及笔录,法院核查清楚东莞市出轨取证机构地址-反家暴法实施两年,人身保护令究竟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朱某的行为违背了上述民事裁定所明确的义务,造成妨害到民事诉讼。于此情况下法院就对朱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而后朱某把罚款缴纳了。
经法院处理,两人和平结束了这段婚姻。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72小时内发出保护令
东莞第二法院家事审判庭,有位叫余忆频的法官介绍说,遭受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能在起诉前求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朝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受理之后,要于72小时内发出人身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那种情形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
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存有最长限度,此限度为六个月。在保护令失效之前,法院能够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展开撤销操作,或者进行变更动作,又或者实施延长行为。
一些当事人,情况特殊,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强制、恐吓等原因无法自己申请的,其申请可由近亲属代为,可由公安机关代为,可由妇联代为,可由居民委员会代为,可由村民委员会代为,可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
余法官着重指出,人身保护令下达之后东莞调查,要是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的情形,并非没有可能被法院予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置。一旦情节变得严重且构成犯罪,能够依据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什么样的情况构成家暴?

家暴不以受伤轻重为判断标准
由珠海香洲法院家少庭庭长代敏进行的介绍表明,法院将“当事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确立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司法判断标准,家暴属于施暴方用以控制受暴方的手段,其目的在于使受暴方基于恐惧而对施暴方予以服从,所以,不能依据施暴频率以及身体受伤程度前去认定是否属于家暴,即便乃是恐吓、威胁等精神方面的侵害同样是家暴的方式。
而余忆频法官还指出,家暴的关键所在是“控制”,那施暴者致力于令受害者向自己服顺,“因而家暴的呈现形式除去针对身体的控制之外,还涵盖运用经常性谩骂以及恐吓等手段开展的精神侵害行径。”
代庭长特别提醒东莞离婚调查取证公司,在司法实践当中,伤情照片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医院病历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医疗费单据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接警或者出警记录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手机短信是司法实践中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有力证据,其中,加害人所作的悔过书是可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加害人所作的保证书是可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等书证是可以认定家暴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受害人在家暴行为发生之后,必须拥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如此才能够获得法律的最大保护。
人身保护令是否完善?
部分相关单位无专人处理流程 尚有瑕疵
人身体保护令制度推行了2年,该制度在推行实施进行的过程当中,有没有存在一些并不尽头达到完善程度的地方呢?,
余忆频法官介绍,《反家庭暴力法》规定,接到申请后三天之内就要决定是否作出裁定,要举行听证的话时间上不太允许,东莞第二法院主要是要看当事人已提交的证据,如有需要,也会紧急去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证据及调证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家暴现实危险 。
余忆频法官表示,一般来说,我们调查取证时,当地组织都会比较配合,不过部分相关单位内部没有安排专人和专门流程处理这类事情,在收到法院发出协助执行函时会临时请示,处理流程没那么流畅,但也有个别单位特别重视,比如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其负责人会直接督导协助我们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