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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东莞大道西北侧南城商贸金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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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0 09:22:00
为促进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的监管工作进一步深化,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等违法犯罪的坚定态度,近期,生态环境部携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共同安排并全面展开针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中弄虚作假问题的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各部门需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汇聚工作力量,通过查处一系列重大案件、惩办一批违法分子、揭露一批典型案例,不断强化第三方机构的监管作用,稳固专项整治的成效,保障市场秩序稳定,切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2024年8月8日,生态环境部对外发布了针对第三方机构造假行为的6个典型案件,同时,对在案件查处中表现突出的河北省石家庄市、福建省厦门市、重庆市江津区、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山东省济南以及广东省东莞市等地的生态环境局给予了表彰。这些案例涉及的范围广泛,具体包括:
一、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近期因提供虚假环境监测报告而受到法律制裁的第三方机构名单进行了整理,结果发现,河北从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从瑞公司)在当年,分别受到石家庄、邯郸、保定等地区生态环境部门的9次处罚。经审查,瑞公司所提供的假报告均发生在2022年至2023年这段时间内,且在2023年1月9日和6月16日,当地环保部门对其进行了两次处罚。然而,即便如此,该公司在7月6日再次出具了虚假报告,并在8月16日遭到了石家庄环保局的第三次行政处罚。
经初步判断,瑞公司的违法行为满足“在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两次受到行政处罚,再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刑事追责条件。石家庄生态环境局随即启动了行政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迅速与公安机关会合,对案件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处理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与讨论,以确保能够迅速作出反应,精确打击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现场开展调查询问,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具体条款,瑞公司被指控涉嫌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月26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移交给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要求其立案侦查。随后,在6月8日,警方将涉嫌此案的5名嫌疑人转交给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便进行审查和起诉。
【启示意义】
精确无误且客观的生态监测信息,构成了实施生态管理的关键基础。然而,部分第三方组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惜越过法律界限,采用伪造数据等手段非法进行监测,他们屡次违法却毫无悔改之意。在此次案件中,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对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进行了细致梳理,对反复违法的主体进行了重点关注,深入挖掘并追查问题线索。对于多地出现的造假行为,该局充分利用“行刑”衔接机制的优势,与公安机关保持紧密合作,共同制定策略,确保了违法犯罪证据的稳固收集。这一过程不仅为处理第三方机构伪造事实的刑事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实战经验。
二、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环境监测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3年9月,漳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发现该企业委托的厦门凯力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力信公司)所进行的自行监测报告中的采样时间与厂区监控视频所显示的时间不一致。这一情况表明,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采样,并涉嫌伪造监测数据东莞市小三调查取证机构-生态环境部公布!第十八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来了,存在违法行为。随后,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依法对其实施了行政处罚。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对全省范围内的凯力信公司业务员人数、业务覆盖区域等进行了全面排查,初步认定该公司业务能力与业务量之间存在不匹配现象,因此将相关线索转交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以便进行专项调查处理。
2024年3月27日,一支由多名执法人员、监测领域的精英和数据领域的专家构成的专项小组对凯力信公司进行了突袭式检查,他们对监测报告、采样记录、实验分析数据以及相关设备仪器进行了细致的核对和审查。经调查发现,凯力信公司在实验室分析数据上进行了篡改,使用了伪造的谱图,缩短了采样时间,对采样原始记录进行了篡改,并伪造了时间,留下了多种造假行为。在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这段时间里,该公司向全省5个地市的75家排污单位出具了205份虚假的监测报告。初步查明,这些报告涉及的银行回执金额达到53万余元,初步判断,这些违法所得已超过三十万元,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
现场,执法人员着手进行调查,并对询问进行深入,同时核对检测仪器和电脑中保存的原始资料。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条款,凯力信公司被指控涉嫌触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7月1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将此案转交给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处理。当天,公安机关便着手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仍在深入调查之中。
【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对于单位来说,是及时洞察环境管理漏洞、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的有效工具。然而,部分第三方机构在超出自身业务能力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东莞侦探找人,协助企业伪造达标结果,这对污染防治和攻坚治理的成果造成了严重破坏。在此次案件中,福建省及各市级生态环境执法队伍拓宽了调查领域,构建了涵盖执法、监测、数据解析的综合型“1+N”专项小组,通过对一份虚假报告的深入挖掘,揭露了数百份虚假报告,摒弃了以往单一、低效的取证手段,成功实现了对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打击,从单一攻坚向多角度作战策略的有效过渡。
三、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涉嫌在环境服务领域进行虚假行为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一家位于重庆市的酒业公司进行了实地勘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该公司已委托重庆中涵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中涵公司)负责每月对排污行为进行自我监测。然而,在查阅中涵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及7月20日所提交的两份检测报告中,发现其中有三张现场采样图像完全一致,现场执法人员随即作出决定,需对监测当天该单位的排污生产状况进行更深入的核实。经核实,2023年7月20日,中涵公司于该酒业有限公司停产期间,擅自虚构了监测数据,虚构了采样时间,并伪造了排污单位负责人的签名,进而出具了不实的监测报告。
执法人员在现场察觉到两份监测报告采用了同一张图片,于是立即启动了调查并进行了询问。
【查处情况】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内容,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相关条款,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依照法律程序,对中涵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并对其处以13.1666万元的罚款。此外,还对中涵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处罚,罚款金额为2.9125万元。
【启示意义】
不法第三方机构常常采取虚构虚假监测数据、虚构现场监测采样资料等手段来掩饰实际采样情况,这种做法已成为他们惯常的欺诈手段,严重影响了排污许可证的后续监管以及日常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此次事件中,重庆市江津区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通过详尽核对监测数据和企业的生产记录,在看似正常的监测报告中发现了一些可疑的迹象,进而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他们不仅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处罚,还对其负责人实施了双重惩罚,以此促使第三方机构遵循法律法规,加强自律,规范自身发展,进而共同促进市场环境的公平与有序。
四、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7日,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了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举报信息。该信息显示,有市民指出启东市全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可能涉嫌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代检行为。执法人员迅速启动了江苏省的环境机动车排气监控体系进行非现场审查,发现全通公司配备了两条机动车尾气检测设施,举报中提到的众多车辆确实由该公司进行了检测,这一情况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极大关注。随后,执法人员深入查阅了全通公司的日常运营资料,明确了其检验检测业务的高峰时间,为了尽快锁定违法事实,他们立即制定了突击检查的方案。
经过调查,发现全通公司的尾气检测线上的取样管配备了一个三通阀,并且该阀与三条管路相连,其中一条管路直接接入分析仪,另一条连接尾气取样探头,而第三条管路则延伸到了检测车间西侧的墙壁之外。当机动车无法通过尾气检测时,检测人员会采取取样管,将其一端插入位于检测车间西侧墙外、已停放好的尾气合格车辆的排气管中,然后转动三通阀,将这辆合格车辆排放的尾气引入分析仪,以此来替代那些不合格的机动车完成尾气检测程序。
执法人员在检查检测线的记录时,对那些违规安装的“穿墙”取样管道进行了现场取证。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相关条款,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9日对全通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决定收缴非法所得480元,并处以罚款17.5万元。
【启示意义】

我国机动车数量近年来持续大幅增加,由此引发的移动源排放污染问题愈发严重。一些检测机构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检测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这一行为已引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广泛关注,并成为其打击的重点目标。在本次案件中,南通市启东生态环境局严格遵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针对弄虚作假问题展开的专项整治工作要求,主动扩大问题线索的排查范围,深入挖掘群众信访举报中的问题线索资源,运用大数据和非现场监管技术进行核查,迅速开展取证调查,对机动车检测中的弄虚作假和不规范检测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使移动源的“黑尾巴”无处遁形,从而进一步整顿了行业秩序,推动了绿色和可持续发展。
五、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联合组建的检查团队在检查济南鑫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公司)的过程中,通过观看检验线监控录像,发现2023年10月11日,在检测一辆全时四驱汽油车时东莞市调查取证机构名单,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黑烟,尽管如此,鑫城公司却出具了一份合格的检验报告,这一情况引起了联合检查组的高度关注。经过查阅近一年的监控录像,我们再次发现,鑫城公司在2023年11月1日、11月29日以及12月13日这三个日期,对三辆轻型柴油车进行了检测。在检测过程中,他们使用了加载减速法。尽管在检测过程中出现了明显的黑烟,但他们却都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通过调阅检测线监控视频发现异常情况,进行取证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应条款,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鑫城公司实施了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其非法所得600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机构是监管移动污染源的重要一环,依法对安装作弊软件或设备、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此举有助于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在本案中,济南市生态环境、公安以及市场监管等部门紧密协作,共同发力,构建了协同处理机制,共同进行了执法巡查,加强了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以实际行动有力地打击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的欺诈行为。
六、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核查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时发现,2020年8月,东莞市中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亚公司)为东莞市某科技公司(简称某科技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噪声监测的数据与中亚公司此前为东莞市某五金公司(简称某五金公司)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的数据完全一致。经调查发现,中亚公司在编制某科技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时,没有进行现场监测活动,也未提供噪声监测的相关报告。在环评声环境质量状况的章节中,他们直接复制了某五金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声环境质量现状的部分内容,只是更改了噪声监测的日期,而监测数据等其他信息则完全相同。
环评编制单位未经实际监测出具环评声环境质量现状相似内容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21日对中亚公司作出处罚,包括罚款6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2万元,并禁止环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在五年内参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同时,对某科技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其负责人亦被罚款5万元。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中亚公司及其环评编制的负责人、核心编制人员被分别实施失信积分处理,且其信息被列入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的黑名单。中亚公司及其环评编制的负责人、核心编制人员随后对所受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目的是要求法院取消对他们的处罚措施。2023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要求予以拒绝。
【启示意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构成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的核心支撑,也是执行环境准入政策的关键手段。然而,一些环评编制机构与建设单位未能如实进行评价工作,存在抄袭模仿现象,这严重破坏了环评管理的正常秩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本案中运用大数据分析和技术复核等手段强化监管力度,增强了问题识别能力,对违法的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环评编制单位以及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了双重处罚,从而有效遏制了环评造假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