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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5 12:17:27
去年7月15日,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任东杰在处理某案件过程中,需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索要一份关键证据。他携带了《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及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向该局正式提出了证据调取的请求。然而,任东杰被告知,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牵涉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先征得第三方的意见。
东莞市发改局在征询了第三方意见之后作出回应,指出第三方认为该材料中包含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他们表示无法提供。据此,发改局最终决定不对外提供该材料。
紧接着,任东杰提起了行政复议程序。东莞市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不够充分,因此决定不予采纳。
去年12月16日,任东杰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及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到了今年的1月8日,他得到了通知,该案件将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1月16日,红星新闻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取得联系,该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尚无法对外公布任何消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透露,该案件已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准备答辩所需材料。同时,法官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并确定后续的处理步骤。
我国法律规定了辩护律师进行侦查的两种途径:自我侦查和申请侦查。在此之前,已有案例表明,律师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常常面临实施困难以及救济途径不足的问题。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时指出,有必要启动《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强调律师普遍享有的调查取证权限,从而对司法资源的分配进行优化,并提高法律服务的整体效率。
律师代理案件
调取所需证据被拒
去年,任东杰担任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一宗纠纷案的代理人。涉案的双方分别是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此纠纷的焦点在于,镇政府向余某和罗某发放的土地使用证以及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其合法性存疑。
在处理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是《樟木头镇石新社区森林资源概况及观音山森林公园情况》及其相关附件。去年7月15日,任东杰携带《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以及律师执业证书,向东莞市发改局正式申请调取该证据材料。
律师调查专用介绍信
东莞市发改局起初表示,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能触及到第三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必须事先征询第三方意见。
去年8月7日,该局发布的《告知书》透露,任东杰所申请公开的资料,系发改局以诉讼参与者的角色,从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居委会搜集,用以诉讼中的证据支持。居委会仅同意将此资料提交至法院,作为案件证据之用,并未对发改局提供该资料给其他机构或用于其他目的给予授权或同意。居委会考虑到该资料涉及社区的商业机密以及居民的个人隐私,因此不倾向于将资料提供给发改局。
去年9月27日,任东杰向东莞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他要求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必须执行其法定义务,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东莞市市政府于去年11月28日发布《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否决了行政复议的申请。
东莞市市政府指出,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受托的律师在处理案件时,依照案情需求,有权限向相关机构或个人进行与案件相关的调查,然而,相关机构或个人也有权拒绝律师自行搜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一旦这些证据与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存在关联,律师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在本案中,申请人以律师身份亲自前往被申请人所在地,搜集了相关资料。这些资料后来被用作证据,在行政诉讼中提交给了法院,并在庭审过程中得到了申请人委托人的确认。随后,被申请人向该资料的制作单位——石新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了咨询,但居委会认为这些资料包含了社区的商务机密和居民的个人隐私,因此拒绝提供。申请人发布了《告知书》,向律师事务所通报了相关事宜东莞正规的调查公司-申请调取涉案材料被拒,北京一律师调查取证权如何落实?,并作出决定不提供所需服务,处理得当。申请人已尽到了其应尽的职责。
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已提出行政诉讼
法院称将按双方意愿决定是否调解
去年12月16日,任东杰向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以及东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诉讼。起诉状指出,原告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获取相关资料,是基于法律所赋予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限,而非《行政诉讼法》中“原告或第三人”向法院申请取证的权利,亦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限。发改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征求石新社区居委会意见,其做法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决定不向原告提供案涉材料,这一决定与《行政诉讼法》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
任东杰强调,律师享有独立调查取证的权利,其申请公开材料是基于代理案件的合理需求,并拥有法律支撑,因此不应无端扩大对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适用。当调取的信息与代理案件的事实直接相关时,相关材料便不属于需要保密的信息范畴。
今年1月8日,任东杰得到了一个通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将对该案进行诉前的调解工作。
1月16日,红星新闻报道了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联系,旨在了解关于驳回任东杰调取资料请求的详情,以及该局对任东杰提起诉讼的应对措施。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无法透露任何相关信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名职员透露,该案件已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其准备答辩资料,随后,法官将依据双方的意愿来决定是否进行调解以及后续的处理步骤。
多起案例
对于律师调查权的认定不一
红星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案例时,注意到2019年河南济源的一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的律师党某代表当事人处理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养老保险剩余返还款项被他人冒领的问题,并需向济源市人社局核实款项的领取情况。然而,当党某向人社局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时,人社局以党某未能提供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为由,驳回了他的申请。
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当事人所申请的调查内容并不属于该局法定职责范围,且该调查有可能导致他人个人信息泄露。另外,人社局指出,《律师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相关单位或个人构成强制性的义务。对于该局而言,并无法律规定的协助调查的义务。
济源市人民法院指出,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律师享有自行搜集证据的权力。当律师依法向政府部门搜集证据时,政府部门有责任予以协助。若政府部门无合理理由拒绝配合,即构成行政上的不作为行为。
法院最终判定,济源市人社局所提出的党某申请调查可能引发个人信息泄露的辩解缺乏依据。依据《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律师有保密职责,一旦发生泄密,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裁决东莞市小三调查取证案件,人社局拒绝律师调查取证申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市,有一起事件发生东莞包养小三取证,律师受当事人之托前往派出所,希望协助获取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的证明材料,然而遭到了拒绝。面对这一情况,该律师随后选择了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一审中裁定指出,协助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公民和组织应尽的责任,并不构成行政行为。派出所是否予以配合调查,对受委托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并无实质性的影响。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在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内,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律师的起诉。
案件经过上诉,二审法院依旧坚持观点,即律师向派出所请求提供涉案信息的本质,等同于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向派出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坚持认定律师不具备作为原告的法定资格。
专家“应激活《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重申律师一般性调查取证权”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在其文章中提到,律师调查权的实施主要有两种途径:自行调查和请求调查,这两种方式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然而,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这两种调查方法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弊端。比如,律师在自行调查时,往往会被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拒绝。在法律层面,若被调查的个人或单位对辩护律师的调查要求予以拒绝,将不会遭受任何不利的法律影响。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俊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中提到,律师依法享有的调查取证权是其法定职责的一部分。若律师无法进行证据的调查与搜集,便无法妥善执行其代理和辩护的职能。我国法律对律师的这一权利给予了明确规定,这不仅涵盖了向有权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也包含了律师自行获取证据的权限。《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若案情需求,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或者请求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律师若需自行调查取证,可凭借律师执业证书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相关单位或个人了解与所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在司法操作过程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限长期未得到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有必要启动《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条款,重新强调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普遍权利,如此一来,方可有效改善司法资源的分配,提高法律服务的效能。针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情况,首先,司法机关和律师组织应积极维护律师权益,同时检察机关也应实施监督;其次,在修订律师法和诉讼法的过程中,应当对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必要条件和救济途径作出更为清晰的规定。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付建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的采访中强调,行政机关应当构建一套标准化的信息公开及证据提取机制,清晰界定哪些信息可无需审批直接向律师提供,哪些信息则需经过相应的审批流程。此外,还应精简那些不必要的复杂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
付建指出,依照《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律师若遭遇自行调查取证权被侵害的情况,理应向相关机关提出投诉或诉讼。然而,在特定情形下,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与当事人权益紧密相连,并且当事人因律师无法获取证据而遭受了直接影响,那么当事人也有权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吴阳 实习生 张钰馨